五、凡战罪案件应在规定表示内注明(例如犯罪事件第某号)顺序,按照档案号码编列,以便查考,此法之目的在避免错误发生,以免战罪案件尤以案中罪犯不知姓名者彼此混淆。
六、战事罪犯曾任军职或文职之官阶,军队番号所属单位,均应保留原文,以备委员会将其准确列入战事罪犯名单内。
七、其有关俘虏集中营者,如若可能,应叙述:
(1)集中营所收容之俘虏,系属官员,抑属其他阶级
(2)集中营之正式号数及标记
(3)集中营所在地之籍贯及其正确八、为顾及证人有死亡及失踪可能,或地理上的隔离,或考虑到建奴在占领区内有故意破坏犯罪证据的可能起见,委员会希望主审人员注意,应即以正当格式登记战罪证据,其目的不仅在供委员会之运用,亦所以备将来在适当法庭前对该等罪犯提起诉讼之需。
由于这是面向三个世界公开审判一个超大盗匪集团的工作,涉及人数之多,跨时之长世所罕见,所以要想征集能够在法庭审判战犯使用的证据,难度相当高。
可以预见证据征集过程中遇到的肯定是难以想象的困难。
由于战争期间建奴集体对大明辽东百姓实施暴行的时候,谁是具体的施暴者?姓甚名谁?什么单位?什么职务?
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地记录?
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指证?
当八旗军在杀害、追逐百姓的时候,百姓处于极度恐惧状态,怎么能知道建奴是什么人?多数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残暴的建奴,由于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
而建奴更不会刻意保留自己犯罪的任何证据。
针对于这个严重
的不对称,使得当年人证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的问题。
所以委员会特别强调审判将以幸存者、当事人等人证和现场考古调查现场物证为主,针对于集体性犯罪确定没有确实证据的,也当以人证为主,对其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审讯,原则上遵循按已有犯罪事实判决,不得引申第三世界历史时间线的各种未在第一世界时空发生过的犯罪。
此外针对于这种集体性犯罪的特殊情况,基本原则上按照疑罪从有,受利者皆有连带责任。
对于未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专门建立赎罪营进行抚育,由人类人权理事会负责管理。
关于人证则由军管机构布告、各村驻军、报纸等等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调查建奴罪行的意义、目的,发动全民参与。
主要宣传自努尔哈赤起兵以来,建奴所犯暴行如杀伤、女干yin,罄竹难书。
惩处此种暴行,须先搜集详确资料及证据方可以教世人。
本会现正加紧进行此项调查工作,并经制定详细表式备索。
兹为简便迅速起见,将调查要点摘列于后:
(一)凡亲睹或身受建奴暴行者,将暴行事实、日期、地点作一详细报告()
(不拘格式,纸宜坚
牢,用墨笔抄写或前往民众联盟各地专门受理点口述撰写)。
(二)如知道犯人姓名,并请注明。
(三)末后开列报告人身份(姓名、籍贯、职业、住址处)并签名盖章。
(四)同一案件见证人或被害人不止一人时,可联合提出报告。
(五)如有有关证据请一并寄送本会。
如有函询或面商,请与该会接洽。
各报告人姓名及报告内容,该会当负责代守秘密。非得本人同意,决不发表。
特此公告
建奴罪行调查委员会
由于毛文龙所部已被逼降,皮岛老弱妇孺皆返回辽东各地安置,皮岛已空,第一军将派遣一旅兵力进行看押,将被俘虏建奴八旗皆集中于朝鲜铁山之皮岛,所部看守人员不足之处由原皮岛兵卒志愿充当。
建奴八旗各军官旗主及其文官等皆隔离于沈阳,按照单人单间,不得相互交谈串供的方式进行审问审查。
另辽东各地非军事人员的建奴真夷百姓将强制性的统一集中于沈阳城,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如有抗拒反抗者,皆可军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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