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日子在京师里最热闹的话题就是两家酒楼老板受审的案子了,民众对这种有悖于天道人伦的恶行愤恨不已,每天都在开封府里三层外三层的围着观看。
韩清并未去现场,他夜读了非常多的书之后,对这宋朝的法律有了不少的了解,首先就是审案的时候,嫌疑人等不用跪下。跪礼在宋一朝,含有卑贱、屈辱之义。“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有意的摧折。
也许是古装戏看的比较多,他一直以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其实诉讼人是立于庭下,并且是站着听审的。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邓子豪的老爹是开封府尹,作为开封市的最高行政长官定不会亲自审案的,北宋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其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
这其实是宋代司法专业化的体现:国家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队伍来处理司法。不独作为国都的开封府如此,其它的州郡一般也都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
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韩清自己心里清楚那两家酒楼到底什么个状况,所以姜伯离和崔默一定会喊冤。只要这二人喊冤,基本上案子就会一拖再拖。
因为宋朝的司法中,其实根本没有像包拯那样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这只是戏文,活生生的扭曲了宋朝的司法,老包如果真那么做,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
大宋司法很注重“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有着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
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自己前世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大宋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老邓因为怕这事关乎到自己头顶的乌纱帽,所以听闻此事也顾不得吩咐谁去缉拿,急吼吼的亲自带着人去了酒楼拿人。
案子进入开封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可是问题现在就卡在了这里,自从酒楼里搜出来的尸体自动复活之后,就出现了案子进行不下去的程度了。推勘官问了那复活的人,但是实在问不出什么,那人就说自己是在郊外吃完酒以后夜行,被人打昏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了以后就出现在了开封府。
按照外面的酒楼杀人吃肉传言,这被打昏的人应该是准备要杀了吃肉的,可是找遍了酒楼也没见到其他人肉或者残肢。倒是在姜宅园子正店发现了女人的头发和带有血迹的衣裤,这让姜伯离有口难辩。
看着眼泪汪汪的众厨子,还有脸色惨白的姜伯离和崔默,推勘官只好按照嫌犯供词所说的冤情一并写上,然后将证人的供词做了注释,交给了“录问”。
推勘官这一道程序走完,下一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可是“录问”这里又卡住了,刘三和王小七信誓旦旦的说看到了有人拖着残肢往酒楼后门进去,血水都洒满了台阶。但是众厨子指天发誓说根本没这么一回事儿,齐声喊冤。
gu903();“看这做派不像是厨子杀人取肉啊,将厨子分开单独审问,众人的供词没有多大出入啊!”录问有些挠头,只好找推勘官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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